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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25执12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哈尔滨吉华长寿山滑雪旅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国礼,哈尔滨吉华长寿山滑雪旅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25执1246号申请执行人魏国礼,男,1961年11月29日生,汉族,工人,住黑龙江省宾县宾西镇二委四组。被执行人哈尔滨吉华长寿山滑雪旅游有限公司,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宾县宾西镇长寿森林公园。本院在执行魏国礼申请执行哈尔滨吉华长寿山滑雪旅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哈尔滨吉华长寿山滑雪旅游有限公司应给付申请执行人魏国礼赔偿款107,040.91元,案件受理费10.00元。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哈尔滨吉华长寿山滑雪旅游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给申请人魏国礼107,040.91元赔偿款。并支付了诉讼费与执行费。该案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宾县人民法院(2015)宾民初字第274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春风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周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