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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05执21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郭喜宝、庄伟兰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喜宝,庄伟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05执2178号申请执行人:郭喜宝,男,1977年9月6日出生,回族,住泉州市泉港区。被执行人:庄伟兰,女,1985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泉港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喜宝与被执行人庄伟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1月11日向被执行人庄伟兰发出执行通知书与财产申报通知书,责令其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据实申报财产,但其未履行。本院通过司法查控系统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庄伟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庄伟兰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依法予以公布。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罗德棉执行员  张建华执行员  吴梅梅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杨荣灿PAGE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