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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11执11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荣运有、汪宝兰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荣运有,汪宝兰,汪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811执1150号申请执行人:荣运有,男,1974年8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安庆市,经常居住地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五鑫房产中介公司)。被执行人:汪宝兰,女,1964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开发区。被执行人:汪清,男,1987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0811民初45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汪清名下的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龙岗经济开发区王岗社居委恒大城18幢904室房产。二、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 魏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钟志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