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81民初25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孙某与郭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郭某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苏1281民初2578号原告:孙某,女,1991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泗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兴宝,江苏天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某1,男,1992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兴化市。原告孙某与被告郭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准原、被告离婚,依法处理子女抚养问题。事实和理由:我与被告于2013相识后自由恋爱,2013年农历七月初八举行结婚仪式,××××年××月××日生一子郭某2。××××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我们婚前缺乏了解,婚后缺乏沟通,现夫妻感情破裂,故诉至法院。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孙某与被告郭某1离婚。二、婚生子郭某2随被告郭某1生活。原告孙某自2017年1月1日起至婚生子郭某2十八周岁止,于每年的12月31日前给付被告郭某1当年的子女抚养费6000元。三、双方其他互无纠缠。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丁军生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周 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