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5民初7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周乔与重庆海润眼镜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乔,重庆海润眼镜有限公司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5民初714号原告:周乔,女,1968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春晓,重庆法缘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思焱,重庆法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海润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不详。法定代表人:周栩。原告周乔与被告重庆海润眼镜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原告周乔未在接到交纳诉讼费通知次日起7日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周乔在接到交纳诉讼费通知次日起7日内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应依法裁定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按原告周乔撤诉处理。审判长 胡 进审判员 严荣源审判员 黄 键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赖 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