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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22民初50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于康树与刘明志、刘明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康树,刘明志,刘明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2民初5097号原告于康树,男,1971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委托代理人王威,江苏梦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明志,男,1967年5月8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被告刘明祥,男,1963年6月27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原告于康树诉被告刘明志、刘明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于康树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康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于康树负担。审判员  张思源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张浏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