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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682民初14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原告周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凤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682民初1482号原告:周某,女。被告:王某,男。原告周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周某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审判员  郭颖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闫 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