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6民初2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原告高某某与被告陈某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陈某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26民初206号原告:高某某(又名高某),男,1972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陕西省大荔县城关镇。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某某,男,1938年7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陕西省大荔县城关镇。系原告高某某之父。被告:陈某,男,1984年8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蒲城县永丰镇。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诉被告陈某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某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某某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高某某负担。审 判 长 贺俊杰审 判 员 任 婷人民陪审员 刘雪萍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封彦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