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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3民初31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3100陈阿根与吴祥元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3民初3100号原告:陈阿根,男,1957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昆山市。被告:吴祥元,男,196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昆山市。原告陈阿根与被告吴祥元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9日立案受理。按照原告提供的地址本院无法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陈阿根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公告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公告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阿根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阿根负担。代理审判员  许廷廷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曹梦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