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822执4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广德德善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姚国香、曾纪顺、曾广元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德德善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姚国香,曾纪顺,曾广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22执445号申请执行人广德德善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县桃州镇金茂财富公馆B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2256498296XE(1-1)。法定代表人孙福来,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姚国香,女,197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广德县桃州镇。被执行人曾纪顺,男,1965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广德县桃州镇。被执行人曾广元,男,1988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广德县桃州镇。申请执行人广德德善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姚国香、曾纪顺、曾广元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2016)皖1822民初388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3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姚国香所有的本田牌皖P×××××号车辆,查封期限为二年;查封被执行人曾纪顺所有的思域牌皖×××××号车辆,查封期限为二年;查封被执行人曾广元所有的别克牌皖P×××××号车辆,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海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