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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民终38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陕西鑫华隆商贸有限公司与陕西建工第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陕西建工第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陕西鑫华隆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民终387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建工第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红旗路2号。法定代表人贾宏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白景科,陕西锦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诚,陕西锦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陕西鑫华隆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东元路7号E区B座201室。法定代表人郭华丽,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常小俊,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雯,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陕西建工第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陕西鑫隆海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16)陕0102民初37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期间,上诉人陕西建工第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陕西建工第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愿撤回上诉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陕西建工第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41864元(陕西建工第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由上诉人陕西建工第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0932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侯春丽审判员  张海荣审判员  吉英鸽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雷 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