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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204民初15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李俊先与张培军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俊先,张培军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204民初1591号原告:李俊先,女,1980年1月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包头市。被告张培军,男,1977年10月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包头市。原告李俊先诉被告张培军同居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原告李俊先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俊先自愿撤回对被告张培军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俊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苏华超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吴元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