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2民初102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吴建良与上海迎展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建良,胡平果,上海迎展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2民初10242号原告:吴建良,男。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明军,上海慕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平果,男。被告:上海迎展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杨超。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注册地上海市。负责人:施建峰。原告吴建良与被告胡平国、上海迎展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上海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原告吴建良于2017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有据,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建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远征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戎 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