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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3001民初字第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贺某与张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合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某,张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合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3001民初字第82号原告:贺某,男,汉族。被告:张某,女,藏族。原告贺某诉被告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期间,原告贺某以当时借款时承诺书不是被告张某所书写,此笔借款与张某无关为由,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对张某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贺某提出撤诉申请意思真实,理由充分、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某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审判员  马国尔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扎 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