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3001民初字第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贺某与张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合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某,张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合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3001民初字第82号原告:贺某,男,汉族。被告:张某,女,藏族。原告贺某诉被告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期间,原告贺某以当时借款时承诺书不是被告张某所书写,此笔借款与张某无关为由,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对张某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贺某提出撤诉申请意思真实,理由充分、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某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审判员 马国尔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扎 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