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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82执6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什邡思源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林兴兵、易传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什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什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什邡思源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林兴兵,易传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82执680号申请执行人:什邡思源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什邡市。法定代表人:万斌,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林兴兵,男,汉族,住什邡市。被执行人:易传凤,女,汉族,住什邡市。本院作出的(2017)川0682民初443号、4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林兴兵、易传凤的银行存款1289000元,或扣留、提取其相应金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颜宏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杨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