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5民初210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任瑞花、岳亦香等与王亚萍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瑞花,岳亦香,王亚萍,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5民初2102-1号原告:任瑞花。原告:岳亦香。被告:王亚萍。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原告任瑞花、岳亦香诉被告王亚萍、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下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当事人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原告的伤残等级进行重新鉴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单既莉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刘 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