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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5民初210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任瑞花、岳亦香等与王亚萍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瑞花,岳亦香,王亚萍,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5民初2102-1号原告:任瑞花。原告:岳亦香。被告:王亚萍。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原告任瑞花、岳亦香诉被告王亚萍、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下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当事人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原告的伤残等级进行重新鉴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单既莉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刘 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