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民辖终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赵月明、梁小恩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月明,梁小恩,董桂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民辖终11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月明,男,1977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柯桥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梁小恩,男,1976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路桥区。原审被告:董桂飞,女,1969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上诉人赵月明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2017)浙1004民初63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根据被上诉人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款关系,故不能依据民间借贷纠纷受理本案,也不能依据民间借贷纠纷确定管辖。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上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即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依法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双方当事人未约定合同履行地,被上诉人起诉要求上诉人赵月明和原审被告董桂飞偿还借款并支付利息,故本案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被上诉人系接收货币一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案合同履行地在被上诉人所在地。被上诉人住所地在台州市,其选择向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院据此对本案行使管辖权并无不当。至于双方是否存在真实的借款关系,需进入实体审理才能查明。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栗威审 判 员 林 海审 判 员 陈 茜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代书记员 陈雅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