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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102刑初1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黄有富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有富

案由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1102刑初139号公诉机关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有富,男,1963年12月17日出生于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公民身份号码5111021963********,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7年3月2日被乐山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17年4月10日被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决定监视居住。2017年4月2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以乐市中检公诉刑诉[2017]1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有富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淡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有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1月15日,被告人黄有富与邻居黄某某因琐事发生口角后,黄某某遂前往公安机关举报被告人黄有富家中存有枪支。公安机关接警后,派员赶至被告人黄有富家中,从其家中查获可疑枪支一支。当日,公安人员口头通知被告人黄有富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经鉴定,被告人黄有富持有的可疑枪支系利用射钉枪改制的自制枪支,以火药为动力,具有致伤力。诉讼中,被告人黄有富自愿认罪。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有富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关于被告人黄有富的到案经过;现场方位图、照片;被告人黄有富指认涉案枪支照片;检查证、笔录;证据保全决定书、清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辨认笔录、照片、情况说明;枪支鉴定文书及鉴定结论告知书;证人黄某某、游某某、黄某某、黄某某、黄某某的证言;被告人黄有富的供述及户籍信息等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有富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具有致伤力的枪支一支,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有富犯非法持有枪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有富所持枪支系违禁品,应当予以没收。被告人黄有富的犯罪事实虽被发觉,但在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黄有富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及造成的社会后果,并结合社会调查评估意见,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宣告缓刑。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二、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有富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扣押在案的枪支由扣押机关收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何 斌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王乔嘉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七十二条【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考验期限】……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一条【量刑的事实根据与法律依据】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