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27民初1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陈韵菲与王在明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韵菲,王在明,王成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327民初106号原告陈韵菲,女,1975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委托代理人陈杰,广西弘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甫玉,广西弘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在明,男,1967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第三人王成,男,1986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原告陈韵菲与被告王在明及第三人王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原告陈韵菲于2017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韵菲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自由行使处分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韵菲撤诉。案件受理费6347元,减半收取计3174元,由原告陈韵菲负担。审 判 员 王茂生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代书记员 李峥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