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223民初9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宝音格日乐与其木格、伊德日朝格图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宝音格日乐,其木格,伊德日朝格图
案由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223民初997号原告宝音格日乐,女,1950年8月20日出生,蒙古族,牧民,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委托代理人布和,内蒙古珍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其木格,女,1970年4月9日出生,蒙古族,牧民,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被告伊德日朝格图,男,1988年7月5日出生,蒙古族,无业,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宝音格日乐与被告其木格、伊德日朝格图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宝音格日乐于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宝音格日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原告宝音格日乐已预交),由原告宝音格日乐负担。审判员 额尔得木图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王 戈 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