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3执异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张瑞华、寿光中兴塑编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瑞华,寿光中兴塑编有限公司,山东万事达建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83执异13号申请人:张瑞华,女,1972年11月24日生,汉族,住寿光市。申请执行人:寿光中兴塑编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羊口镇羊田路以东滨海大道以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790367682B。法定代表人:刘玮华,经理。被执行人:山东万事达建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潍高路南晨鸣工业园***号。组织机构代码:75350925-8。法定代表人:刘翠玲,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寿光中兴塑编有限公司(以下称中兴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万事达建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称万事达公司)担保物权纠纷一案,申请人张瑞华申请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张瑞华称,申请执行人中兴公司与被执行人万事达公司担保物权纠纷一案,执行案号(2016)鲁0783执1666号,现申请执行人将该案的全部债权转让给申请人,故申请人申请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本院查明,2016年3月25日,本院作出(2016)鲁0783特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山东万事达建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位于寿光市文家街办的寿国用2008第0467号土地使用权、寿房权证文家字第××号、寿房权证文家字第××号、寿房权证文家字第××号、寿房权证文家字第××号、寿房权证文家字第××号房产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依法变价,申请人寿光中兴塑编有限公司对变价后所得价款在8493401.65元(本金8000000元、利息493401.65元)及利息(以本金800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12月2日起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期内利率标准计算至欠款实际偿还之日止)的范围内优先受偿。案件受理费40774元,由被申请人山东万事达建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该民事裁定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案号为(2016)鲁0783执1666号。2017年4月17日,中兴公司与申请人张瑞华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双方约定,中兴公司将(2016)鲁0783特1号民事裁定书确认的债权全部转让给张瑞华,中兴公司同意将该案的申请执行人变更为张瑞华。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交的与中兴公司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书为证。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中兴公司与申请人张瑞华达成债权转让协议,中兴公司将该案享有的全部债权转让给张瑞华,并同意该案申请执行人变更为张瑞华,因此,申请人张瑞华申请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本院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的若干问题规定》第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变更张瑞华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被申请人、申请人或其他执行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陈立华审判员 李建文审判员 刘洪吉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张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