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82执46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8-07-26
案件名称
董国生与吴晓平、冷爱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国生,吴晓平,冷爱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982执46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董国生,男,汉族,1948年7月26日出生,住盐城市大丰区。被执行人:吴晓平,女,汉族,1963年4月4日出生,住盐城市大丰区。被执行人:冷爱民,男,汉族,1964年7月23日出生,住盐城市大丰区。申请执行人董国生与被执行人吴晓平、冷爱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2016)苏0982民初4080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本院已查询被执行人吴晓平、冷爱民的房产、车辆、银行账户信息。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董国生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长青审判员 刘旭晨审判员 孙寿如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王 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