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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82执46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8-07-26

案件名称

董国生与吴晓平、冷爱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国生,吴晓平,冷爱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982执46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董国生,男,汉族,1948年7月26日出生,住盐城市大丰区。被执行人:吴晓平,女,汉族,1963年4月4日出生,住盐城市大丰区。被执行人:冷爱民,男,汉族,1964年7月23日出生,住盐城市大丰区。申请执行人董国生与被执行人吴晓平、冷爱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2016)苏0982民初4080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本院已查询被执行人吴晓平、冷爱民的房产、车辆、银行账户信息。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董国生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长青审判员  刘旭晨审判员  孙寿如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王 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