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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珙执字第52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珙县下罗乡秧田村申文石粉加工厂与四川沱江路桥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珙县下罗乡秧田村申文石粉加工厂,四川沱江路桥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宜珙执字第529-3号申请执行人珙县下罗乡秧田村申文石粉加工厂,住所地珙县。法定代表人赵申文,厂长。被执行人四川沱江路桥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自贡市富顺县。本院于2015年5月6日作出(2015)宜珙民保字第76号民事裁定书,2016年4月27日作出(2015)宜珙执字第529号执行裁定书,扣留了四川沱江路桥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在珙县交通运输局盐孝路改建工程款27万元。现执行了236685元,已执行完毕,尚有33315元需要解除扣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四川沱江路桥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在珙县交通运输局盐孝路改建工程款33315元的扣留。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祖国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邓仕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