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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03执30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邓应军、占继求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应军,占继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03执3078号申请执行人邓应军,男,1968年7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被执行人占继求,男,1984年3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梅县。本院作出的(2016)浙0603民初397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占继求名下位于湖北省黄梅县小池镇陈坝村105国道北侧,权证号为黄梅县房权证小池镇字第××号的房产。现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占继求名下位于湖北省黄梅县小池镇陈坝村105国道北侧,权证号为黄梅县房权证小池镇字第××号的房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祝宇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胡银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