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4刑更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江旭彬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梅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江旭彬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4刑更第101号罪犯江旭彬。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5日作出(2011)揭榕法刑初字第15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江旭彬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江旭彬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3年9月26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5年6月5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执行至2020年12月21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梅州监狱因罪犯江旭彬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4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截至2017年1月15日,罪犯江旭彬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22次;2015年9月、2016年3月、9月获得表扬;2016年9月获得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江旭彬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修正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江旭彬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20年6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侯秀平审判员 李美香审判员 钟杏青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张玉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