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412执35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苏州普路通纺织有限公司与武进区湖塘俊明纺织品经营部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州普路通纺织有限公司,武进区湖塘俊明纺织品经营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412执3551号申请执行人苏州普路通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桃源镇富乡村。法定代表人龚正晖,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建强,江苏吴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武进区湖塘俊明纺织品经营部,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长虹路88号E8幢08号。经营者蔡金明,男,1978年12月27日生,户籍住址上海市松江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2016)苏0412民初3598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武进区湖塘俊明纺织品经营部属个体工商户,故经营者蔡金明依法应当对武进区湖塘俊明纺织品经营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追加蔡金明为本案被执行人,蔡金明对武进区湖塘俊明纺织品经营部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限本裁定书生效后三日内履行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邹 军执行员 蒋建忠执行员 李晓昕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顾文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