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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502执1444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赵仲英与中卫市荣源砂石开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裁定书

法院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卫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仲英,中卫市荣源砂石开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502执1444号之三申请执行人赵仲英,男,生于1959年9月10日,汉族,宁夏中卫市人,农民,住宁夏中卫市沙坡头区。被执行人中卫市荣源砂石开采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卫市沙坡头区。法定代表人周保财,系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赵仲英与被执行人中卫市荣源砂石开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中卫市人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卫劳人仲裁字(2016)366号仲裁裁决书,于2016年11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标的为支付劳动报酬11540元,负担案件执行费73元,共计11613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已受偿4000元,未受偿7540元,执行费73元未缴纳。经查询,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无存款;在中卫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询,被执行人于2010年4月1日注册成立;在中卫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和中卫市车辆管理所查询,其名下无房屋和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本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赵仲英与被执行人中卫市荣源砂石开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保财及其父周光荣协商,同意用周光荣在中卫市沙坡头区柔远镇人民政府的征地拆迁补偿款,由本院提取(扣留)后转付给申请执行人赵仲英,清偿被执行人中卫市荣源砂石开采有限公司欠申请执行人的劳务。2017年3月13日,本院作出执行裁定书提取(扣留)第三人周光荣在中卫市沙坡头区柔远镇人民政府的征地拆迁补偿款7613元,但提取(扣留)的征地拆迁补偿款尚未到位。经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提取的周光荣征地拆迁补偿款到位后,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金 勇审判员 蒲茜淞审判员 王 萍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王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