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21民初22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赵纪前与叶二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纪前,叶二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21民初2233号原告:赵纪前,男,1975年8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委托代理人:赵林超,怀远县龙亢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叶二彬,男,成年,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纪前与被告叶二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经审查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纪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赵纪前负担。审判员 常启江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吴楠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