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6民初66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赵某1与赵某2等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1,赵某2,赵某3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06民初6694号原告赵某1,女,1963年2月17日出生。被告赵某2,男,1957年9月26日出生。被告赵某3,男,1960年9月27日出生。原告赵某1与被告赵某2、赵某3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旭东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1、被告赵某2、赵某3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某1诉称:原被告是兄妹关系,且原告是二被告的妹妹。被告赵某2是原告的大哥,赵某3是原告的二哥。原告的母亲于2015年12月14日因病去世,父亲2016年5月31日因病去世,二老留下北京市丰台区×号房屋,原告与被告对该套房屋均享有继承权。因此,请求法院依法分割继承上述房屋。被告赵某2辩称:原告所述属实。我们兄妹在起诉前协商过,准备按照商定的比例按份额共有。我占30%,赵某1和赵某3各占35%。被告赵某3辩称:同意原告和被告赵某2的意见。经审理查明,北京市丰台区×号房屋系赵某与李某夫妇二人成本价购买的房改房,登记在赵某名下。李某于2015年12月14日去世,赵某于2016年5月31日去世。二人育有赵某2、赵某3及赵某1兄妹三人。上述事实有×号房屋房产证、赵某和李某的死亡证明以及户口卡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赵某与李某夫妇二人对×号房屋拥有产权,在二人去世后,未留有遗嘱,因此对于二人所遗留的所有遗产应适用法定继承。赵某与李某的父母均已去世,二人的第一顺位继承人只有赵某2、赵某3以及赵某1三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被继承人去世后,继承发生时,继承人之间可以通过协商方式确定各自的继承份额。因此,原告赵某1与被告赵某2、赵某3之间就×号房屋各自的继承份额所达成的协议内容并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不持异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和第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北京市丰台区×号房屋由原告赵某1与被告赵某2、被告赵某3三人按份共有,赵某2占有30%份额,赵某1与赵某3各占有35%的份额。案件受理费九千一百五十元,由原告赵某1负担三千二百零二元五角(已交纳),被告赵某2负担二千七百四十五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被告赵某3负担三千二百零二元五角(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赵旭东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周 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