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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83刑初2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王某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283刑初250号公诉机关泰兴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男,汉族,小学文化,住泰兴市。因本案,于2017年3月27日被泰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4月1日经泰兴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并由泰兴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泰兴市人民检察院以泰检诉刑诉[2017]2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泰兴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孙乐、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泰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4日15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未按规定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牌号为苏M×××××的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泰兴市珊七线由东向西行驶至曲霞镇外环陈公堂地段时,与印某2驾驶的牌号为苏M×××××的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致王某某受伤、两车受损,被告人王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经抽血检测,被告人王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64.6mg/100ml,属醉酒驾驶。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待,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审理中,被告人王某某主动向本院缴纳财产刑执行保证金人民币25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印某2的陈述,证人薛某、印某1的证言,公安机关依法调取的常住人口登记表、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查询复函,出具的受案登记表、接处警工作登记表、查获经过、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说明、理化检验报告,制作的驾驶人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笔录、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拍摄的相关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以惩处。泰兴市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王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公安民警处理,并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未按照规定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均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某主动向本院缴纳财产刑执行保证金,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王某某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悔罪,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给予一定的考验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日,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五百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代理审判员 杨 茜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徐晓娅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