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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6民初17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陈作功与金艳、金士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作功,金艳,金士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26民初1753号原告:陈作功,女,1967年8月1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凤阳县人,初中文化,私营企业主,住安徽省凤阳县。被告:金艳,女,196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凤阳县人,高中文化,住安徽省凤阳县。被告:金士高,男,1962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凤阳县人,私营企业主,住安徽省凤阳县。原告陈作功与被告金艳、金士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陈作功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陈作功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作功撤诉。案件受理费62620元,减半收取31310元,由原告陈作功负担。审判员  张睿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陈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