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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刑更13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22

案件名称

罪犯徐月英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徐月英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刑更1339号罪犯徐月英,女,1985年9月4日出生于江苏省东海县,汉族,高中文化。现在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服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月16日作出(2005)连刑一初字第06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徐月英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民事赔偿人民币十万四千一百八十一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6年5月17日交付执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5月9日作出(2008)苏刑执字第0380号刑事裁定,将罪犯徐月英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七个月(刑期至2027年12月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0年6月17日、2011年12月2日、2014年1月20日作出(2010)宁刑执字第3248号、(2011)宁刑执字第8786号、(2013)宁刑执字第11726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徐月英共减去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至2024年12月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于2017年3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以罪犯徐月英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徐月英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以来,罪犯徐月英在服刑期间于2015年3月、2016年6获得监狱表扬二次,民事赔偿十万四千一百八十一元未履行。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罪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一览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徐月英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予以减刑。因该犯系暴力犯,且被判处无期徒刑,民事赔偿未履行,应当从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徐月英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24年5月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立龙审判员  舒晓艺审判员  沙孝民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杨 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