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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84执10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刘红梅、税建兵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崇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红梅,税建兵,陈志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84执1083号申请执行人刘红梅,女,汉族,生于1968年8月18日,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被执行人税建兵,男,生于1975年12月13日,汉族,住四川省崇州市。被执行人陈志辉,女,生于1978年1月22日,汉族,住四川省崇州市。申请执行人刘红梅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税建兵、陈志辉借款纠纷一案,因税建兵、陈志辉未按本院(2016)川0184民初120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刘红梅于2016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刘红梅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2016)川0184民初120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陈琳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王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