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21执1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许德琼与被执行人四川东欣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吕尧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德琼,四川东欣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吕尧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21执136号申请执行人:许德琼,女,生于1979年6月23日,汉族,四川省南部县人,住南部县。被执行人:四川东欣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部县南隆镇蜀兴街53号2楼。法定代表人:吕尧土,经理。被执行人:吕尧土,男,生于1966年12月7日,汉族,户籍地址浙江省上虞市厦镇吕家埠村裕丰87号,现住南部县南隆镇蜀兴街53号2楼。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许德琼与被执行人四川东欣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吕尧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四川东欣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吕尧土无存款信息、无土地信息,虽有房产信息,但系抵押登记给案外人,无法处置。被执行人吕尧土因涉嫌扰乱社会治安秩序罪、贷款诈骗罪,现羁押于南部县看守所,且申请执行人许德琼亦未向本院提供二被执行人有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延堂代理审判员 杨权号代理审判员 邓 浩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赵丽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