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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6民初7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原告阮文兴诉被告杨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阮文兴,杨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6民初727号原告阮文兴,男,汉族,1980年2月26日出生,住址河南省确山县竹沟镇堰塘庄村委尤楼组,身份证号码4128211980********。委托代理人金宝良,系辽宁中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冬阳,系辽宁中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弘,男,1981年8月15日出生,住址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南八中路****号3-3-1,身份证号码2101811981********。原告阮文兴诉被告杨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阮文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50元,减半收取44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徐 光代理审判员 王 洋人民陪审员 陶世英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王晓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