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6民初7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原告阮文兴诉被告杨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阮文兴,杨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6民初727号原告阮文兴,男,汉族,1980年2月26日出生,住址河南省确山县竹沟镇堰塘庄村委尤楼组,身份证号码4128211980********。委托代理人金宝良,系辽宁中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冬阳,系辽宁中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弘,男,1981年8月15日出生,住址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南八中路****号3-3-1,身份证号码2101811981********。原告阮文兴诉被告杨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阮文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50元,减半收取44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徐 光代理审判员 王 洋人民陪审员 陶世英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王晓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