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103民初16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朱化荣与朱金友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化荣,朱金友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03民初1640号原告:朱化荣,女,汉族,1985年1月26日出生,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被告:朱金友,男,汉族,1959年1月4日出生,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化荣诉被告朱金友土地补偿款纠纷一案,原告朱化荣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化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化荣撤回对被告朱金友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朱化荣负担。审判员 杨 帆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单玉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