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81民初78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宋国新与沈雨兵、肖绪强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国新,沈雨兵,肖绪强,孙章孝,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室内装饰(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81民初7832号原告宋国新,男,1967年12月6日生,汉族,住启东市。委托代理人倪汉忠,江苏禾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雨兵,男,1972年9月15日生,汉族,住启东市。被告肖绪强,男,1973年3月9日生,汉族,住湖北省阳新县。被告孙章孝,男,1978年1月26日生,汉族,住湖北省阳新县。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施燕,上海观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经济开发区世纪大道999号。法定代表人俞国兵,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陆爱武,该公司员工。被告上海室内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共和新路3050号11幢301室。法定代表人徐辉,系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生跃,上海国瑜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宋国新与被告沈雨兵、肖绪强、孙章孝、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室内装饰(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宋国新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国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238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宋国新负担。审 判 长 曹爱华代理审判员 王玉佳人民陪审员 朱 进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徐赛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