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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民终28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重庆合川区金科合竣置业有限公司与重庆丰石建材有限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合川区金科合竣置业有限公司,重庆丰石建材有限公司,重庆市德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民终286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合川区金科合竣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南办处世纪大道16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5857307889。法定代表人:喻林强,系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全,系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丰石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盐井街道办事处塘坝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565645105T。法定代表人:荆安平,系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军,系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松,重庆宸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重庆市德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德感正街3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2035522862。上诉人重庆合川区金科合竣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重庆丰石建材有限公司以及原审第三人重庆市德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2016)渝0117民初90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重庆合川区金科合竣置业有限公司缴纳了案件受理费80元,尚欠受理费30720元,故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向上诉人重庆合川区金科合竣置业有限公司发出案件受理费缴纳的通知,通知该公司从收到本通知之次日起7日内向本院缴纳剩余案件受理费30720元。后上诉人重庆合川区金科合竣置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但是上诉人重庆合川区金科合竣置业有限公司对剩余的受理费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重庆合川区金科合竣置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付永雄审 判 员  陈 娟代理审判员  陈义熙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张冬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