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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983执11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沈国林、林守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国林,林守雄,罗龙根,江西兆亿洗涤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高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983执1163号申请执行人沈国林,男,汉族,1965年10月15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林守雄,男,汉族,1965年7月15日生,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被执行人罗龙根,男,汉族,1966年4月15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第三人:江西兆亿洗涤技术有限公司,住址: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开区双港西大街928号,注册号:360100210185523申请执行人沈国林与被执行人林守雄、罗龙根、第三人江西兆亿洗涤技术有��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2016)赣0983民初188号民事判决书,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和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期限要求,经我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南相根审判员  丁 斌审判员  陈茂生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谢雪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