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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04民初6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南充美兴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杜秀成、南充市中东车业有限公司、南充市亨泰运业有限责任公司、牛富松、李红林、牛丽、牛飞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充美兴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杜秀成,南充市中东车业有限公司,南充市亨泰运业有限责任公司,牛富松,李红林,牛丽,牛飞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04民初622号申请人:南充美兴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法定代表人:何良刚,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思宇,四川泰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小康,四川泰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杜秀成,男,1990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被申请人:南充市中东车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法定代表人:牛富松。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荣辉,四川泰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田芹,四川泰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南充市亨泰运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法定代表人:邓军。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荣辉,四川泰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田芹,四川泰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牛富松,男,汉族,1961年3月4日出生,住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荣辉,四川泰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田芹,四川泰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李红林,女,汉族,1964年6月9日出生,住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倩,四川天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牛丽,女,汉族,1982年11月17日出生,住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倩,四川天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牛飞,男,汉族,1987年4月11日出生,住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倩,四川天普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南充美兴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被申请人杜秀成、南充市中东车业有限公司、南充市亨泰运业有限责任公司、牛富松、李红林、牛丽、牛飞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李红林、牛富松所有的位于南充市西充县xx镇xx街xx路XXXX号的商业用房一套(价值限定在160000元之内),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财产保全保单保函为其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南充美兴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使案件审结后能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李红林、牛富松所有的位于南充市西充县xx镇xx街的商业用房一套(建筑面积:45.09㎡),查封价值限定在160000元之内,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2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小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王娟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