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203执103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张伏云与浙江中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南中瑞房地产有限公司、周宏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伏云,浙江中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南中瑞房地产有限公司,周宏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203执1030号之一申请人执行人张伏云,男,1963年3月2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湖南省醴陵市。被执行人浙江中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浙江省温州市。法定代理人张世乾,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湖南中瑞房地产有限公司,地址: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法定代表人郑松献,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周宏进,男,1969年8月1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长沙市人,住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本院执行申请人张伏云与被执行人浙江中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南中瑞房地产有限公司、周宏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证,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 君审判员 王放鸣审判员 曾 盛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谭文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