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28民初3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于尚廷与孙占洪、肥乡县宏达物资运输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尚廷,孙占洪,肥乡县宏达物资运输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28民初377号原告于尚廷,男,1946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被告孙占洪,男,42岁,汉族,住。被告肥乡县宏达物资运输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于尚廷与被告孙占洪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尚廷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尚廷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尚廷撤回起诉。审判员 刘 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代印)书记员 王庆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