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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28民初3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于尚廷与孙占洪、肥乡县宏达物资运输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尚廷,孙占洪,肥乡县宏达物资运输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28民初377号原告于尚廷,男,1946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被告孙占洪,男,42岁,汉族,住。被告肥乡县宏达物资运输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于尚廷与被告孙占洪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尚廷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尚廷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尚廷撤回起诉。审判员 刘 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代印)书记员 王庆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