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2行初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余群柱与上蔡县人民政府、上蔡县国土资源局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群柱,上蔡县人民政府,上蔡县国土资源局,余五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1722行初64号原告余群柱,男,汉族,1954年12月8日出生,住上蔡县。委托代理人李学峰,河南豫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蔡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李卫明,县长。被告上蔡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张炳辉,局长。委托代理人翟高启,上蔡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第三人余五晨(臣),男,汉族,1965年7月26日出生,住上蔡县。原告余群柱诉被告上蔡县人民政府、上蔡县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登记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起诉的证号有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群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余群柱承担。审判长 黄新军审判员 冯晓霞审判员 杨贺炜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谢亚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