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026民初2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陈某1与陈某2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那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那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1,陈某2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026民初214号原告:陈某1,女,1984年3月30日出生,壮族,住广西那坡县。被告:陈某2,男,住广西那坡县。原告陈某1与被告陈某2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因无法确定被告的住址及联系方式,原告陈某1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1的撤诉申请属于自愿,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1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陈某1负担。审判员 岑德文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黄安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