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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026民初2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陈某1与陈某2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那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那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1,陈某2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026民初214号原告:陈某1,女,1984年3月30日出生,壮族,住广西那坡县。被告:陈某2,男,住广西那坡县。原告陈某1与被告陈某2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因无法确定被告的住址及联系方式,原告陈某1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1的撤诉申请属于自愿,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1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陈某1负担。审判员  岑德文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黄安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