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304民初7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孙霁航与湘潭市岳塘区艾斯堡幼儿园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霁航,湘潭市岳塘区艾斯堡幼儿园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304民初748号原告:孙霁航,女,汉族。法定代理人:孙瑞,男,汉族,系原告孙霁航之父。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敦良,湖南公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湘潭市岳塘区艾斯堡幼儿园,住所地:湘潭市岳塘区书院路华雅花园D区综合楼。法定代表人:张勇。原告孙霁航与被告湘潭市岳塘区艾斯堡幼儿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孙霁航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孙霁航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马兰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陈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