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224行审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昌图县国土资源局申请被执行人昌图宏森保温材料有限公司其他行政处罚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昌图县国土资源局,昌图宏森保温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224行审49号申请执行人昌图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邢秋平,该局局长。被执行人昌图宏森保温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晓磊,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昌图县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于2016年6月18日对被执行人昌图宏森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作出的昌国土资罚字(2016)第36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于2017年5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昌图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昌国土资罚字(2016)第36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被执行人昌图宏森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于2011年7月5日与高某某私自签订出租协议,将黄牛交易市场占地面积4220平方米整体出租给腾某某,腾某某租赁土地后未办理用地审批手续,于2012年4月在院内新建一栋514.5平方米彩钢棚,占地地类为建设用地(203),该地块为允许建设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规定,对被执行人昌图宏森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作出如下处罚:1、责令被执行人昌图宏森保温材料有限公司限期退还非法占用4220平方米的土地;2、对非法占地建彩钢棚514.5平方米处以每平方米10元罚款,共计5145元。本院认为,昌图县国土资源局对上述案件作出的昌国土资罚字(2016)第36号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昌图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昌国土资罚字(2016)第36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该决定第一项内容由申请执行人昌图县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倩代理审判员 赵向阳人民陪审员 许玉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佟 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