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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24民初16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成都汇馨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圣代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郫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汇馨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圣代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24民初1628号原告:成都汇馨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碧林街8号。法定代表人:李立伟。被告:四川圣代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郫县成都现代工业港南片区。法定代表人:袁正勇。原告成都汇馨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四川圣代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成都汇馨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都汇馨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汇馨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98元,由原告成都汇馨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牛 果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李海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