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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424执29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魏晓军、王胜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晓军,王胜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424执2946号申请执行人魏晓军,男,1967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海盐县。公民身份号码号码330424196710130616。被执行人王胜惠,女,1971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海盐县。本院在执行魏晓军与王胜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受理后即向被执行人发送了执行通知书等执行文书,并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经查询,被执行人王胜惠无银行存款、车辆及房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自动履行10000元。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16704元,执行到位金额为10000元,未执结标的为106704元。现申请执行人魏晓军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并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冯 峰人民陪审员  杨国忠人民陪审员  王水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法官 助理  隋智慧书 记 员  马凤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