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03民初4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刘淋与许贞尧、林新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淋,许贞尧,林新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03民初461号原告:刘淋,女,1978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鼓楼区,被告:许贞尧,男,1965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晋安区,被告:林新云,女,1969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晋安区,原告刘淋与被告许贞尧、林新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原告刘淋诉称,被告许贞尧于2012年3月15日到原告家中向原告借款17000元人民币并当场出具借条,承诺在2016年年底前偿还借款。借款期限届满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归还借款,但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拒不归还。讼争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两被告共同偿还。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17000元及相应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从2012年3月15日计至被告实际还清借款之日止);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许贞尧、林新云未应诉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诉讼,原告刘淋以被告许贞尧、林新云住所地为福州市台江区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经查,被告许贞尧、林新云住所地均为福州市晋安区,作为接受货币一方的原告的住所地在福州市鼓楼区,因此本院对该案无管辖权,本案应由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管辖。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员 陈燕娜审判员 王道锦审判员 陈情福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林欢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