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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403执11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周雍林、曾福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雍林,曾福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403执1123号申请执行人周雍林,男,汉族,1972年3月18日出生,住江西省九江市。被执行人曾福生,男,汉族,1971年7月16日出生,住九江市浔阳区。本院于2016年11月2日立案执行周雍林申请曾福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403民初第1637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曾福生应支付申请人周雍林案款140000元,承担执行费2000元。现因被执行人曾福生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403执112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蔡振霄审判员  钟旭玲审判员  熊 敏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汪 杰 来自